铜陵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铜陵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铜陵市教育局 铜陵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校学生及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纳入到免费教科书范畴;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继续补助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第三条 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学杂费等具体标准:
(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学生、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625元/生.年,农村初中825元/生.年。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三)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免杂费具体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2015年起市直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含完全中学)825元/生.年。
(四)城乡低保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中学生5元/天,学生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学生、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课程教科书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补助城乡低保家庭寄宿生生活费。
第六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七条 农村学校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和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具体为:农村学校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由县区分别承担;城市学校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铜官山区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狮子山区、郊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直学校(含企事业办学)由市财政承担。城乡学校免作业本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中央补助50%奖励性经费,地方承担50%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地应承担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同等享受,要确保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减免资金补助到学生。
第八条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按5000元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区)分担政策执行。
第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单独设帐,并按学校建立明细帐。各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将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